天水市政协委员管理暂行办法
2008-7-23 9:37:41  来源:  有人阅读过此文章


(经2008年7月22日市政协五届八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参照《政协甘肃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挥委员作用的意见》,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政协委员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团结、民主两大主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积极参加政协全委会、专题协商会等有关会议和活动,认真执行政协全委会、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切实履行委员职责。             
第二条  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本党派、团体、界别的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与要求。每位委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视察或调研活动,至少提出一件有价值的提案,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为群众办成一件实事。
第三条  严格请假制度,切实转变会风和工作作风。委员要按照市政协通知要求,按时参加会议或其他活动,不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以及由市政协办公室组织的其他会议或活动的,须向市政协办公室递交书面请假报告,说明原因,并经政协秘书长批准。如在外地,可采用电话或传真联系。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协专委会安排的会议或活动的,必须向专委会主任以书面或电话方式请假,说明原因,并经专委会主任批准。
第四条  市政协机关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通过不定期举办形势报告会、情况通报会、委员培训班、专题讲座及提供学习参考资料等形式,帮助委员开阔视野,知情明政,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坚持和完善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各委办按照分工和界别联系政协委员的制度,不断提高为委员服务的实效,通过定期走访委员、召开委员座谈会等方式,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帮助委员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市政协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一般要提前一个月、常委会议与其他活动要提前一周发出通知,以便委员安排好本职工作,保证参加政协会议和有关活动。
第七条  建立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委员出席各类会议的情况,参加调研、视察的情况,参加专委会和学习小组活动的情况,提交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的情况,关注民生办实事等方面的情况。
(一)政协委员参加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和市政协办公室组织的其他活动以及反映社情民意的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考勤、考绩登记,并向联系该委员的专委会提供相关资料。
(二)政协委员参加委员学习活动小组的情况,由学习小组组长负责考勤、考绩登记,市政协学习宣传社会法制委员会负责汇总,并向联系该委员的委办提供相关资料。
(三)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专委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相关专委会负责考勤、考绩登记。
(四)政协委员提出提案的情况,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考核统计,并向联系该委员的委办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实行定期考核、通报制度。每年年终由市政协各委办和委员学习活动小组对每位市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建功立业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由市政协办公室统一汇总,记入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同时,每年在全体会议期间将考勤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及委员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作为评价考核委员履行职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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