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月17日市政协三届四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加强政协天水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省、市政协的实施细则,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委会的工作和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邓小平理论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中共天水市委的领导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全市各党派、各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的目标而奋斗。 第二条 常委会主持政协天水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天水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政协天水市委员会的职权,处理政协天水市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由政协天水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政协天水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委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委会的职权: 监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实施; 召集并主持政协天水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贯彻政协天水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常委会议决议,执行全体会议及常委会议提出的任务和要求; 制定政协工作和活动的制度、规定及规则等; 政协天水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天水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天水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决定政协天水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天水市委员会及常委会的规定、决议等,积极参加常委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委会议的议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半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尽可能将会议审议的有关材料提前印发,以便与会人员做好准备,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委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九条 常委会议的主要任务: 讨论决定政协天水市委员会及常委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协商讨论中共天水市委和市政府的大政方针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天水市委、市政府以及有 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建议和意见; 审议提交政协天水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政协天水市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委、办,县(区)政协负责人列席。视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的省政协委员,市党、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会议。 |